top of page
IMG_4510_edited.jpg

律師

IMG_4510_edited_edited.png

為什麽受害者無法被拯救,台灣法規也是一大漏洞。台灣目前在解決恐怖情人的法規上仍有待加強

林穎群律師

當被害人遇到肢體暴力、情緒暴力、性暴力、高壓控制分別可以訴求以下法律途徑解決

(1)肢體暴力:若被害人遭受恐怖情人傷害身體或健康,被害人得立即至醫院驗傷,留有第一時間的證據,證明傷口係恐怖情人所致,便於嗣後對恐怖情人提起民事上侵權行為或刑事上傷害罪的告訴。

(2)情緒暴力如挑毛病、情緒勒索等,此等行為在現行法律下並不在規範範圍,理由在於刑法或跟騷法等法規,在無涉公益與人身安全下,並無須主動介入當事人間的愛恨情仇。

(3)性暴力:性暴力係被害人於非自願下,遭受行為人性交或猥褻,此於刑法第221條以下均能尋求保護。

 

(4)高壓控制:如禁止被害人與異性會面,若係以被害人的財物或人身安全作為惡害內容的告知,則構成刑法第304條的強制罪、尚有可能同時該當第305條的恐嚇危安罪。

 

(5)若被害人與行為人之關係,係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,則同時得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3-1 條尋求保護。

面對恐怖情人,有以下刑責可以制裁:
  • 動手傷人,就有傷害罪(刑法第 277 條普通傷害罪)

  • 衝入對方家中談判,就有無故侵入住居罪的嫌疑(刑法第 306 條侵入住居罪)

  • 違反對方意願,強迫對方與自己從事行為,這又涉及強制性交罪(刑法第 221 條妨害性自主)

除提起刑事告訴外,
被害人還能請求恐怖情人為民事賠償
  • 恐怖情人的諸多威脅行為、散布毀損名譽的行為,被害人都可以在刑事案件起訴後,透過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方式」,或直接提起民事訴訟,向恐怖情人主張民事侵權行為。

  • 民事訴訟採取「當事人進行主義」,有所謂「舉證之所在、敗訴之所在」,因此對於自己的損害,一定要透過明確的「證據」提供給法院看,如果損害與加害人的侵權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,法院自然會核准被害人的請求。

  • 精神損害賠償,建議被害人在事情發生後,可以透過療院所的治療,請醫療院所提供診斷證明來證明自己確實受有損害,由法院按照實際狀況酌情給予被害人精神賠償。

(一)立法背景

在跟蹤騷擾防治法施行之前,我國對於恐怖情人的規範僅有家庭暴力防治法,惟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跟蹤騷擾行為的保護有限。除家庭成員與現有或曾有親密侶關係之人外,其餘的跟蹤行為人不在處罰範圍之列,僅能仰賴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處罰。即便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保護對象,亦須以取得民事保護令為前提,其保護的效果尚未臻完善。

 

(二)行為意圖之限縮

我國跟蹤騷擾防治法第3調將跟蹤騷擾之行為限縮在與「性或性別」有關之範圍。針對此一限縮爭議,雖有立委指出,若不以性或性別加以限制,恐使得該法包山包海,並非人民所期待之專法。然而回顧我國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條揭示之保護法益,並不足以正當化性或性別之限縮保護門檻,蓋無論是否與性或性別相關之跟蹤騷擾,皆會造被害人身心安全、行動自由、生活私密領域、資訊隱私及個人人格尊嚴之影響。故本文認為,若欲更加周全保障被害人免於跟蹤騷擾的侵害,且避免過高的門檻導致最終舉證不易,應除去此一要件。

 

(三)復仇式色情

我國跟騷法主要規範對象僅有跟蹤騷擾行為,對於新興科技對特定人性影片犯罪等則不在制約範圍,似乎形成立法漏洞。惟於民國112年新增訂刑法第319條之1以下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,對於現今恐怖情人以威脅性影片流出、或偷拍性影片等行為予以規範,填補跟騷法所不能及之範圍。對此,值得讚賞。

(四)怖情人肇事案件定罪率低,被解決個案低
逃脫暴力關係歷程的困難度 :參考現代婦女基金會個案研究

社工在處理個案時都難以理解為什麼她們說不清楚暴力、拒絕服務等。因為當我們無法確切的辨認受暴婦女身處在怎麼樣的「牢籠」時,就很難去理解她們行為舉止的異常之處;而我們必須先去了解加害人所有強制行為背後的動機。當我們分析她們遭受的手段、高壓控管的效壓、控管模式的特性,才能漸漸了解被害人之所以呈現在我們面前的樣貌。

林穎群律師提到:

在跟蹤騷擾防治法施行之前,我國對於恐怖情人的規範僅有家庭暴力防治法,僅對於跟蹤騷擾行為的保護有限。除家庭成員與現有或曾有親密侶關係之人外,其餘的跟蹤行為仍然不在處罰範圍裡,僅能仰賴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處罰。

 

即便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保護對象,前提也是需先取得民事保護令,其保護的效果是非常不完善的。通常遇到恐怖情人,除非是有證據或是有嚴重肢體暴力才會結案,因此精神上的暴力難以治療。

IMG_4510.PNG

台藝大廣播電視學系108級畢業製作

專題製作 張家禎 沈海晴

©2023 窒愛版權所有。透過 Wix.com 製作的理想網站

bottom of page